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工总财字(93)66号《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全国总工会总工发(95)2号《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工会资产的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工会资产管理局(处、科)(以下简称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条 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是工会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工会对工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进行登记,以确认工会资产的所有权和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工会资产的合法行为。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工会对工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工会资产享有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各级工会及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总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全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市(地、州、盟、省产业工会),县(旗、市、区)、基层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工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未设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的,暂由财务部门办理,但必须增加编制,设立工会资产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单位负责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部门;
(六)资产总额;
(七)工会资本金总额;
(八)工会资产总额;
(九)负债总额
第七条 开办产权登记,适用于新开办的或过去未登记过的工会或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单位应在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填报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工会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章程副本;
(五)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工会及企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批准后30日内,持原《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第九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被兼并后终止活动的工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在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注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或同级工会经审、审计部门或法定验资机构报告;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法定评估(验资)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七)原《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工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内容是: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二)工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工会资产的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情况;
(四)工会资产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工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填报年度检查表,一式三联,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工会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
(一)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并填写《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同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工会及企事业单位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开办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注销的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制发。
第十三条 工会及企事业单位领取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工会及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工会资产的合法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工会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工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由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建议工会财会部门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对单位和有关人员依照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在此基础上汇总本级及下级工会汇总上报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格式另定),并定期向同级工会财务部门和上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分析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将产权登记检查情况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并抄报省级工会财务部门。全总资产管理局汇总全国的产权登记情况报全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工会资产的工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全总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