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济会办〔2019〕2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市属局委办、直属企事业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加强对生活困难职工的精准识别,加大对在档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根据上级工会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县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档案管理办法,并及时报市总工会备案。
济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济宁市市级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对市级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三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的机制和原则,在对符合全国级和省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优先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的基础上,对虽不符合全国级和省级建档标准,但生活仍然相对困难的职工家庭建立市级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下同)档案。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1.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六个月不高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为:(家庭总收入-必要支出)÷家庭总人口≤1.5倍低保标准。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事故(违法犯罪除外)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投资性财产+家庭储蓄-必要支出)÷家庭总人口≤1.5倍低保标准。
4.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在建档范围:
1. 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全市人均住房面积1.5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
2. 拥有并经常使用非生产资料性质中高档机动车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现有车辆评估价在4万元以上)、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3.安排共同生活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4.年度内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5.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6.有劳动能力不就业,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后无正当理由仍然拒绝就业的;
7.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关概念解释:
1.低保标准:济宁市2019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0、5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400、5040元/人/年。该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每年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
2.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3.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必要支出是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的支出费用。
4.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5.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应为自申请救助日(一般为每年困难职工调查摸底的截止时间10月底)上推一个年度(12个月)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及各类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负担费用。
6.201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8.68平方米。以后每年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准。
第六条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不应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残疾、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但患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的职工家庭中,有一名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因需照顾病人而无收入的情形,经查证后,该家庭成员可认定为无收入。
第三章 档案构成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九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及电子档案。原始档案包括:困难职工申请表、家庭基本情况表、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车辆评估报告、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及其引发的支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家庭状况信息核查材料、入户调查材料等。电子档案是指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和精准帮扶信息化平台中的困难职工档案,最终建档的电子档案应与纸质原始档案保持一致。
2.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省、市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拨款通知单、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
3.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四章 困难职工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程序主要有:
1.申报。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申请表》、《家庭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核。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研究同意后在职工所在单位内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满后,单位工会在《困难职工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并盖章,由基层工会将申请表等原始档案材料及公示情况报上一级工会。
3.复审、调查。镇街工会、产业(委局、系统)工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走访调查,采集困难职工档案所需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派出调查人员的工会对相关材料核实并盖章后,将材料报县市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4.核查、认定。各县市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委托政府有关部门对困难职工家庭信息进行核查,统一组织人员走访职工家庭和基层工会进行抽查核实。审核完成后,将认定情况逐级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审核认定符合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建档。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救助方式、标准
第十一条 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来源:
1.省、市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2.省总工会、市总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3.其它合法来源。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标准:
1.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
2.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市级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中央、省、市资金总和不超过医疗费自付部分的95%。
3.用于子女助学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就学所在地10个月低保标准的总和。子女助学范围为正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工子女。
4.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5.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原则管好、用好资金,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和工会经审委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实行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的表头必须标明资金年度、资金来源、资金发放年度和救助项目。实名制表中除了要有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内容以外,必须要有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和发放金额,入账的实名制表要有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分管领导、财务部负责人、权益保障部负责人、服务中心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建档的市级困难职工,在获得市级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各县市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一定金额的帮扶救助。市区两级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最高上限。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已建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询,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七章 档案退出
第二十四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帮扶联系人不定期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对经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各县市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要及时向市总工会报告,并进行退档或降低档案层级。
第二十五条 困难职工退出以家庭为单位。对已经退出的困难职工纳入脱困库管理,对已经死亡的进行注销。对因各种原因返困的困难职工,可以恢复档案继续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 建档困难职工退出要严把质量关,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情况,对不符合本办法建档标准但又确实相对困难的职工,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建立区县级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帮扶,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引起家庭困难因素的必要人均支出不大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济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